(圖片出處商周)
網路上的批評謾罵屢見不鮮,許多網友仗恃著自己躲在鍵盤後面透過網路評論抓不到人,可以不用對於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
但事實上我們的法律有詳細的對於實體的批評攻擊、或是躲在鍵盤後面的鄉民進行規範和制裁!
網友們不可不知!
《公然侮辱罪》(全國法規資料庫-公然侮辱)
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,亦同。
妨害喪、葬、祭禮、說教、禮拜者,亦同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。
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



『公然侮辱』,在法學上的解釋為:「沒有具體事實而在眾人面前謾罵對方,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。」依這個標準來解釋,只要我們在眾人面前罵人,卻提不出具體資料證明我們「罵的對」,那就可能構成『公然侮辱』罪了。
法院的判決是依賴證據的,罵對方的那幾句話,最好能夠以錄音方式呈現給法官,如果沒有錄音,就要提供證人,如果連證人都沒有,法官判准的機率非常低。實務上,這種罵人案件,經常是突發性的,根本無法錄音,所以提出證人就變的非常重要。
多數案例顯示,只有人證沒有物證的情況,勝算頂多30%~40%,此時只能靠提高人證的素質或數量來增加勝算,尤其能請出身分特殊人士(例如警方、神父、生命線張老師)為我們作證,對提高勝算確實有幫助。
而被告如何降低對方勝訴機率呢?被告必須在法庭『堅決否認』,並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,當庭請法官不只要求原告提出證據,也要求證人提出具體證據,加上也找到人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。這種強勢的防衛性答辯,足以大大降低原告勝訴的機率。 (以上摘錄自常觀老師問路部落格)
在「公開、公然」的場合下,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辱罵對方,使對方覺得受辱就成立。
成立公然侮辱有兩個前提:一個要"公然",一個要"知道你在罵誰"。公然的意思就是要在公開大家都看得到、聽得到的情況下罵。
網路討論區、線上遊戲、BBS,只要是公開留言都算。不要以為沒有指名道姓就沒事(你有指名道姓就一定有事),如果你描寫得太清楚,像是你想罵郭台銘,就在網路上說:「鴻海公司董事長王八蛋」,智商有超過70的人都看得出來你在罵誰。 (商周)
《毀謗罪》 刑法第301條 (全國法規資料庫)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
毀謗罪之成立,在於「散佈於眾」之意圖,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,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,
傳播使大眾知悉。所謂「散佈於眾」意圖,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,
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。
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,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,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。
刑事責任:
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民事責任:
損害賠償、回復名譽措施(如登報道歉)及精神撫慰金。
惡意栽贓,導致名譽受損就是毀謗。誹謗簡單來說就是惡意栽贓,導致對方名譽受損。誹謗沒有公不公然的問題,只要你有意圖傳播於眾就成立。(商周)
在網路上誹謗他人,別以為匿名就沒事
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,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,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「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,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,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,進入該信息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,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,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。其罪責之成立」。
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“匿名”就享有言論免責權。
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,均在法律限制之下。(每一次上網瀏覽都會留下你的IP足跡,這些IP大多都可以追查)
而公然侮辱、誹謗罪為告訴乃論,至於追不追究,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,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。
誹謗跟公然侮辱一樣,只要可以辨識你在說誰即可,網路上的文章常常會爆料說,我做夢夢到的,或是什麼我三舅公的二叔公的阿姨跟我說,這些伎倆都是沒用的,不要白費力氣了。
如果你是私下訊息罵人,別以為這樣就沒事了,這還是可以告你一個「侮辱人格罪」 (商周)
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》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
。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
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
。
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
。
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,得加重
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許多年前有一部令梅花印象深刻的電影,由陳意涵、陳柏霖、郭雪芙、修杰楷所主演的《BBS鄉民的正義》
鄉民就代表正義嗎? 只是在鍵盤後面敲敲打打,真的都有了解每件事情的全貌嗎?
(圖片出自BBS鄉民的正義)
這一幕真的很震撼.......有多少人因為網路的霸凌承受精神上極大的痛苦,或是因此走上絕路殞落?
(圖片出自BBS鄉民的正義)
(圖片出自BBS鄉民的正義)
所謂的鄉民代表的還是正義嗎? 還是已經默默演變成一種用來攻擊、迫害他人的武器?
值得我們反覆深省...如果我們評論的對,也許真的就是在捍衛正義
但是更多的時候,我們並不知道事情發生的全貌,只是因為一些在網路上或是人們口耳相傳的"片面之詞"
我們便將自己的手機、滑鼠、鍵盤,變成一把又一把的利刃
你以為你在捍衛正義,但不小心錯殺人的話,這筆帳該怎麼算呢?
印象中看過《與神同行》電影當中,主角一行人來到殺人地獄前準備進行審判前
有一段話是說「在網路上亂留言,導致有人因為你而間接死亡,也算是間接殺人罪」
如果有人因為你的留言而受傷,你也同樣是有罪的!
我們千萬不要抓著自己的主觀以為的正義,就以為自己有資格做那個審判他人之人
覺得我們可以再複習一次《只談真理》系列的這集🌿你的主觀意識有80%不是事實🌿
在你了解事情的全貌之前,別遽下評論,也不要隨意對任何人或是事貼上標籤
無論你是直接還是間接的造成他人心理的創傷,你不僅要負法律的責任,在你死後絕對也是會受到陰間審判的